我议『拐卖即死』

【题解】这篇议论文是年中写的初稿,因来不及在“有效期”内完篇,不得已而成为“留中”的267个题目之一。今天(20151120)是“国际儿童日”,我翻出草稿,咬咬牙对自己说:务必在午夜之前贴出;如若完不成,“关夜学”,写完了才能睡!

从20150617开始,微信上无端掀起一场突发的讨论:『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起先我以为是水军们为了掩饰什么事件而使用的声东击西之计;后来才知道这是某家婚恋网站的营销活动。但是,既然相关话题引发全社会的关注和讨论,说明这的确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为此,我来“晒晒”我的观点。

一.过高的期望
反对者说,拐卖案件,关键是提高破案率。提高了破案率,就河清海晏了。问题恰恰是,现在的官和警,他们偏偏做不到这一点——即使有很大比例的受害家庭倾其全力(出人、出钱)协助查找,破案率依旧不能使社会满意。在此前提下,你要么干等着,要么自救。
P.S.
共和党候选人特朗普反对严格管制枪支,说『问题在于心理健康』。
【我评】又是一个“只要…就…”的复句。“问题恰恰是”,谁能保证谁的心理是健康的?

自救的办法很多,比如拓展和强化《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用私刑杀鸡儆猴……今有一些人呼吁依靠加强刑罚的办法,可以认为是众多自救尝试中比较中规中矩的办法,至少没有走极端。

二.法律首先要让坏人害怕
从社会学的角度讲,应知控制局面的关键在于“势”——1937年,一个排的日本兵就能把几千国军押到江边处决、4个鬼子兵便大摇大摆地“接收”一个县城;可是到了1943年,小日本还有这点胆气吗?所以,保持高压态势,是控制舆情的正道。

同理,罚当其罪,是法律产生震慑力的关键。有了震慑力,才谈得上迫使潜在的犯罪分子害怕、收手。

三.被低估的罪恶
有些人“心太软”,一当有人呼吁死刑,他们就以法律的名义高呼维护罪犯的生的权力。具体到拐卖儿童罪,他们更是坚持“罪不至死”的观念。真是“罪不至死”吗?我不知每一个就“罪”论“罪”好人想过没有:一个孩子被拐,就是3个家庭的破碎。造了这个大孽的凶手不死,却让受害家庭的老老少少当场哭死、过后寻死或者终生痛死,这公平吗?

其次,你让这六至十几口苦主和他们的亲戚朋友怎么再能相信法律?怎么还会拥护和谐社会?

再次,这些直接受害者失去了希望和信念,极易发生愤怒转移:轻则轻则牢骚腹诽(可以视作一种变相的抗议),重则犯科生事——这些都是次生灾祸。

最后,大量国帑被耗费——据《法制日报》报道,解救一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平均花费在2万至3万元,团伙案件需要几十万元,重大团伙案件有的甚至需要上百万元。目前全国大部分省级公安机关无专项经费。

所以,对拐卖儿童罪行的危害性,有必要重新评估,对相关的量刑,也有必要予以修正。
P.S.
1.现阶段的中国几乎没有私刑,苍生受难要么拜求神明,要么依赖法律。神明、法律不给力,还能靠谁?在旧中国,为什么“拍花贼”还算不上太猖獗?私刑的存在是一个重要因素。我虽没听闻周围有打死“拐子”的实例,但可证明私刑的存在——自我上溯4代,我们沈氏族里曾有人拷打一个惯窃致死,最后听说是私了了……有朝一日当被拐儿童的家庭挺身维权、“拍花贼”被私刑翦除之时,我们应该怎样表态?——别说我是杞人忧天,请看看这段史料——
       『@一毛不拔大师 :“如果你的孩子遭受XX罪行,你会接受凶手不判死刑吗?”这个问句过去在美国总统选举里常用,杜卡基斯还就歇在这,直到有一天有个候选人回答:“如果我的孩子遭受这样的罪行,我会亲手杀了凶手。但我们组成国家、政府,建立法制,是为了设立一个比我们个人更高的存在,而不是任由个人的正义和复仇心泛滥。”』

2.据20151123《京华时报》——
       『男子因妻子被强奸上访被拘 砍死强奸者获刑无期
       因认为妻子受胁迫被同村邻居冀X3次强奸,报案后冀X却被先抓后放,此后夫妻进京上访,回来却被公安拘留,河北省涞源县一农民毕志新在找冀X要说法时将冀X杀死(京华时报8月5日曾报道)。记者昨天获悉,毕志新一审被保定中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并赔偿冀X亲属14万余元。』

【我评】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当受害人的愤恨超过临界线以上时,虽严法峻刑也难以彻底防范私刑。20151123追记)



四.坏人害不害怕?
如果破案率过低——贪婪易使少数人萌生犯意,而相对低迷的破案率又诱使这类人从起意走向实际犯罪。假如公安部门下达“拐案必破”的死命令,你说犯罪分子是不是多了一重顾忌?

如果惩罚力度嫌轻——干成一票,发一笔横财;干砸了,“大不了”吃5至10年牢饭。请换位思考:这对那些蠢蠢欲动的犯罪分子,是震慑还是诱惑?

五.法律修订要与时俱进
针对如何卓有成效地治理拐卖、收买儿童罪行的问题,我认为当务之急是要回答“此项罪名的罚则要不要、能不能提高”的问题。

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都受国情制约:拥有武器,在中国是重罪,到美国却是合法的。在美国,酒后驾驶的法律同样适用于药后驾驶。然而我国的“毒驾入刑”已呼吁了多年,至今仍处于『有望尽快出台』阶段。但是无论中外,当公民痛感某条法律的震慑力不足时,自然而然地会呼吁修订法律、加重惩处。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表示,鉴于拐卖儿童危害巨大,建议应该依法从严惩处人贩子,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应该坚决依法适用死刑,以起到震慑作用。

六.不靠谱的诉求
由于这次关于拐卖处死的提议是几个外行掇弄的,因此显得很不专业,煽情的成分居多。这种形左实右的口号从一定意义上说,损害了这个议题的严肃性——有人指责『一个个好像被邪教洗脑一样!』我认为有理。所以,“一律死刑”和“一律无期”的建议是无意义的。
 
七.我的提案
其实,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已经规定,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法定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事实上,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罪犯被判死刑,在我国并非没有先例,据不完全统计,已有25人领受死刑。 

鉴于已有明文规定“罪行特别严重”应该处死,那么现在要做的事情就只是把“特别严重”这个定性明确化——如果把“只要孩子不能完好无缺地回家,就属于罪行特别严重”这句话写进法律,那么其震慑作用肯定能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八.帮坏人算笔帐
抛开那些迷了心窍的“该死的鬼”不谈,提高拐卖罪行的罚则,至少能阻止很多可发生可不发生的犯意。

比如某个道德有缺陷的人,见到孤单一个小孩,他会不会顺手牵“羊”?此时法律的震慑力就体现出来了:想到5至10年的徒刑和想到一枪毙命,哪个更让他把犯罪的念头缩回去呢?如此一来,不管是生手还是惯犯,都不得不正视这条路的终点.

九.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处罚力度应逐步加重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收买被拐卖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草案二审稿拟将现行刑法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或将一律被追刑责。

陈士渠认为,买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儿童屡打不绝的主要原因。“我个人对这一修改是支持的。加大对收买儿童的惩处力度,对于收买行为具有强有力震慑作用,长久来看可以减少需求,从源头上减少拐卖儿童的发生。”
“从最早的可以免于刑责,到一审时可以定罪免罚,再到现在的可以从轻处罚,不能减轻不能免除,实际上是一个处罚力度不断加重的过程。”参与刑法修正案修订审议的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说,从两次修改的内容看,对于收买儿童的罪名处罚力度实际上在不断加重。
P.S.
8月底获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已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修正案规定:对不阻碍解救儿童的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居住地的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于从轻处罚“肉参(香港俚语,指被掳走的人)买家”这一点,我是这么认为的:只要破了案,买孩子的人家就已经受足“赔了夫人又折兵”的“罪”。所以今后要进一步强化宣传,重点放在“人财两空”上,然后,看看拐卖案发案率的升降再议。

十.一则报道的启示
据20150618《广州日报》——
       『双胞胎哥哥借人脸识别技术找回被拐20年弟弟
       事情的转机发生在2008年,当年万先生的大儿子万双龙大学毕业,他便把万双龙的毕业照发给公安部打拐办。
       而正是这张照片让他寻回了走失二十年的儿子。由于万双龙和万双健是双胞胎,长相相似,于是河源警方通过人脸识别技术,找到了一个和万双龙长得相似的人,而这个人恰好就在河源一公安分局上班。』

这就催生了一个比DNA普查可行得多的打拐措施:由有关部门牵头,派志愿者为每一个儿童拍摄肖像照(每年数次),统一存档。这项工作无须经费——只要有人组织,全社会将会有数不清的人愿意参与。

十一.恶劣的论战法
1.@罗昌平:死刑从来慑绝不了犯罪,却可以为冤案开启另一道大门。
【我评】每当看到有人抛出这句屁话,我就气不打一处来!这是诡辩术中相当狡黠的一招:栽赃——先虚构对手的一个诉求,然后煞有介事地告诉大家:对方的诉求是实现不了的,所以是错的。问题是哪个白痴说过要靠死刑来“慑绝”(辨家杜撰的词汇,假定它的意思略同于“杜绝”)犯罪?

这句糊涂话若变更主语,可以派生出更多混帐判断来:“法律从来慑绝不了犯罪,却可以为权力寻租开启另一道大门”、“教化从来慑绝不了犯罪,却可以为狡辩开启另一道大门。”、“道德从来慑绝不了犯罪,却可以为偏袒开启另一道大门。”……
P.S.
上引屁话还有一个分支,曰『法律遏制不住贪腐』,这完全是闭着眼睛说瞎话 !『法律遏制不住贪腐』的事,只是现阶段中国这个社会封建主义社会的暂时现象;只要坚定地明正法典,决不虎头蛇尾,你倒看看还有多少不怕死的官儿有这个胆量“前赴后继”!

2.@怪兽远征:对强奸罪量刑过重,会导致灭口,这依旧是被证明了的。那买卖孩子就枪毙,对孩子真的好么?

【我评】首先,这个“灭口”的命题是臆测,根本不曾得到证明。只有中国的无聊文人才会不负责任地谎称『是被证明了的』。其次,这个类比不伦不类——强奸犯起杀心是在犯罪既遂或无望之时,拐卖犯会在什么时候起意杀人?你想说他在卖不掉孩子时会杀人灭口?那也不对啊——彼时他要杀的除了肉参,还有一干知情者,他杀得过来吗?!

3.特约研究员陈XX表示,『必须从源头上缓解市场需求』,也就是买卖儿童合法化——不过在他嘴里“研究”出来的是『不妨换个名词吧,叫“儿童权益转让”、“父母资格转让”』。他认为,这样『听起来冷冰冰』,但『舍此之外,并没有好的出路』。

【我评】对于这种脑残,搭理他就是抬举他,所以不必兴师动众地批驳他。我只问一句话:各种不敷满足的『市场需求』多着呢:“熊猫血”、人体器官、贫困地区的女人、富人的SM对象……是不是都『必须从源头上缓解』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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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15-11-20 23:54 Friday sslab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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