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纵火案私议

鲁迅说:『我们自古以来,就有埋头苦干的人,有拼命硬干的人,有为民请命的人,有舍身求法的人……』

我觉着,在这些“人”之外,还有一种自毁取义的人。“自毁”,是说其人为了一个情结,不惜把自己的社会生命亲手毁掉了。这样的人很少,但没有绝种。最新的例子是一个名叫党琳山的律师,是“保姆纵火案”的辩护人。关于他的行状,简单引用如下——
       『12月21日,蓝色钱江纵火案在杭州中院开庭,不到半小时之后,莫焕晶的律师党琳山就管辖权和取证过程提出异议,并在四次提出抗议后宣布退庭,该案延迟审理。
       12月23日,广东省司法厅对“杭州保姆纵火案”律师党琳山作出行政处罚立案决定。
       ……
       党琳山:我可能因为这个,连律师都做不成了,不叫策略。有人说我是舍身炸碉堡,还有人说我会火,我说我这不是火,这是自焚啦。真的是没办法的办法。』

更多的情节,网上都能查到;概括地讲,就是党律师在自己的辩护策略被阻止后,以不合作的态度对抗法庭,致使审判中断。他的此种在旁人看来迹近胡搅蛮缠的行为,很可能导致本人的律师生涯终结。

那么,此君这样做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呢?他自己的一段话,透彻地诠释了他的思想——
       『之前我就说过,刑事案件的审判意义不只追求要让嫌疑人受到相应的惩罚,更重要的是通过公开公正的审判,挖掘导致案件背后所有的因素,然后能给社会提出改进的意见。推动社会发展,不仅仅是只是杀一个人就完了。
       作为律师第一层任务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更重要的就是律师要通过自己的工作,通过自己承办的案件,能够推动社会进步,我认为这个也很重要。如果按照这样审理,就是把莫XX杀了,让大家出一口恶气,这个事情就算完了。我自己的工作的价值就被降低了,案件本身的社会价值就被降低了。』

我冷眼相看那一场火,得出的观感与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脉相承”(党琳山下的定语)的做法存在很大差异——我的观点是:火灾确系保姆莫XX一人引起;而死亡惨案的造成,则是因为好几个“助燃”因素的加入。粗略算来,浮在面上的疑问、错误、失误和失职至少有四项——
       1.那样一个劣迹累累的赌鬼、窃贼,凭什么能得到这一家子的信任,让她开主人80万豪车,并且被她连借(11.4万元)带偷(典当价格13万余元)攫取了数十万元(综合网络报道)?除了这家的主人是“东郭先生”、“农夫”素质,还有什么原因?
       2.据《中新网》:『火灾发生时,涉事小区18层的消防栓没水,不能启动;烟感器被指失灵,消防警铃和消防广播业主也没有听到;业主家的推窗只能开六七厘米,发生火灾时无法快速、有效进行自然排烟,造成烟气大量在房间内聚集……』
       3.据辩护人质疑:『一共出动了14台消防车,但只有一台喷水的,还有好多台泡沫车。』『朱小贞【受害者】两次打电话报警,说的很清楚,“我们在最北边的房间,我们出不去,你们赶快来。”消防队到了现场为什么没有及时搜救人?过了差不多两个小时才把他们搜出来。』
       4.据苦主泣诉:『存在很多问题,不是水压不足,根本就没有水;我老婆孩子他们在北面的窗户下,如果消防车能进来,玻璃一敲,他们就在这里!就是有很多很多种机会。我老婆5点11分还在打求救电话,最后一个电话都能听到警笛的声音。消防通道的门给焊死,消防登高台做了草坪……』   
至于更多的是非曲折和纠缠博弈,就不是我等草苠所能知晓的了……

我猜想,按照既定的脚本演下去,本案也许很快能以符合某些人意愿或利益的方式判决,但是此案中隐藏的疑窦,可能在很长的时间内(甚至永远)不会得到曝光;党律师的自毁行为大概会求仁得仁,不过以我一个局外人的看法,多少年以后,他说的『刑事案件的审判意义不仅仅只是杀一个人就完了』将成为司法界的共识。

*     *     *
P.S.
一.德国政府近日规定:每个家庭都必须在卧室和与卧室相邻的房间内安装烟雾报警器。沈潋说,他家至少需要装4具。我认为,花这一百来块钱,最大意义是买个心安,是很值得的。

二.刚才读到一篇陆洪恩的传记《临行前他哼唱〈庄严弥撒〉》。根据我的分类法,传主也属于自毁取义的人,本想拿来一同讨论的;但是,传记作者的立意仅限于『陆洪恩也有精神分裂症』,因而没法谈到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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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17-12-29 14:05 Friday sslab 编辑

评论:

阿昌
2017-12-30 01:13
很欣赏博主对这件事的表态。但有两点可以一议:
1、“我冷眼相看那一场火,得出的观感与媒体‘舆论’存在很大差异”中所谓的媒体,可能只是某些官媒吧?
2、“按照既定的节奏走下去,本案也许很快能按照苦主的意愿判决”中的苦主指的是居所的男主人吗?如果是,我觉得苦主的意愿远不止让那个恶妇去死而已。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与苦主其实是一致的。
sslab
2018-01-01 20:11
@阿昌:谢谢指正!已改。
这一稿完全对准评议对象,克服了“散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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