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2智探斗匪

【题解】阅读范围广的朋友,估计会知道过去有一套书叫《智匪斗探》(《亚森罗宾探案集》);今我反其意而用之。

据20160108《现代金报》——
       『光天化日之下抢劫安徽太和女孩的三名嫌犯再次引发关注——他们的头部分别写着“马赛克”三个字,该微博来自用户@中警安徽,认证信息显示该用户为中国警察网安徽站官方微博。
     1月7日,中国警察网安徽站微博编辑潘先生针对嫌犯照片头部写着“马赛克”三个字回应记者称,自己对人贩是发自内心的厌恶,且法无明文规定必须打马赛克。』

此照一出,舆论大哗。“言论正生”们在豆腐渣里挑骨头的本领是众所周知的,这里不予转述。广大网民的点赞狂潮则要摘录几句:『这样的马赛克我给满分』、『这肯定是最有爱的马赛克』……

在下我也在点赞人群之中。之所以持这一态度,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一.此举不是『黑色幽默』,更不是什么『哗众取宠』,而是一种出于正义而展现出机智行为。这样处理的结果是,对犯罪分子予以道义上的打击、对少数心怀犯意的蠢蠢欲动者形成威慑,同时也给予某些教条主义者一个嘲讽。用这种出其不意的方式提前“宣判”罪犯的身败名裂,比起数月前『拐卖即死』的刍议来,既不违反法律,又收大快人心之效。

二.“打码”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视觉媒体为了撇清自己而设置的一种障眼法——前天又有被举报的“港独”艺人『全程三百六十度无死角地被打码』。对于戕害儿童的罪犯,我诅咒他们得到报应。报应的方式,甚至不排除西西里式复仇(此乃天机,诸君自去查考)。说到在他们额头上“刺字”,实在是太轻微的惩处,何须大惊小怪哉。

三.潘警官素稔法律,知道『法无明文规定必须打马赛克』的法理,所以能够做到“你有千朵莲花,我有一定之规”。先是将罪犯的丑容曝光;然后,或许为了安抚某些人对犯罪分子的天然的恻隐之心,又给打上了“马赛克”。这“不为”和“为之”都没有超出法律范畴,绝对无可挑剔。

四.这伙人在众目睽睽之下掳掠儿童,并且其罪行已被监控系统确凿地记录下来。从那一刻起,他们的罪犯身份就已由他们自己坐实了。出现在审讯室的他们,就是被缉拿归案的逃犯!此时虽然名义上还把他们叫作“犯罪嫌疑人”(在移交法院之前都这么叫),但谁要是真的认为他们只是“涉嫌”而已,那就太天真了——不过我也知道,其实绝大多数人并非东郭转世,为罪犯声索“XX权”之行无非矫情而已。

五.千句并一句,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犯罪事实被确认。这一确认,可以发生在对犯罪嫌疑人审讯之后,也可以发生在对其拘捕之前,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这个嫌疑人就是罪犯——比如赫赫有名的红色通缉令,便是如此。我想,不会有哪个傻乎乎的“捂蛇农夫”,会要求在通缉令的头像上打马赛克的吧(废话!打了格子还怎么通缉?)^_^

【乱曰】
一.退一万步讲,即便给那三人打了码,就能风平浪静了吗?不!反对派若想“捉扳头”(沪语挑刺之意),有的是狠招。不信我来个角色扮演:说下面这张照片中警察给犯罪嫌疑人的脖子上套绞索。这样的恶意指控,是不是很难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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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深层次的问题——正如我过去所说,人人要学会适应网络时代的游戏规则;办案子要这样,做“文明执法理念”的宣传者要这样,做劫匪更要这样。
P.S. 20160228
强调一句:并不是成天捧着个手机(PAD)就自然能跟上时代的。很多热衷于发照、转帖的时髦人士,无非追求一个“数码生存”的形式而已;有些人连TA自己是否阅读过、辩证过都存疑。以我的经验,一个人若不知道“元芳你怎么看”之类的“新典故”,你基本上别指望与TA沟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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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16-2-20 20:49 Saturday sslab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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