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两根“稻草”

人到性命(生物学生命、社会学生命、政治生命……)交关的时候,难免要划拉救命稻草。近日读到的两段谈话,都是情急抓“稻草”的故伎,然而它们似乎都没有遭到应有的质疑和反驳。为此我将其摘出来,并加以简明评说。

 

一,一篇“自述”,借用那个从《血染的风采》唱到“染血的风采”的女歌手之口吻,讲她怎么被走私犯赖XX设计而致失身的故事——通篇只是一个故事,而且是十分拙劣的故事。问为何这样界定?皆因故事是建立在一个虚假的前提上的:它假设,女歌手周围的,统统都是ED患者;觊觎斯人美色的,仅止于远方的一个土豪。那么事实呢?别的不论,单说XXXX界,渔猎女色的淫虫还怕稀缺么?掉转来说,投怀送抱的文艺女还怕不多么?可以想见,美人出行,身边一定遍布明岗暗哨,以拱卫某些人的禁脔;主旋律歌手若非自甘下贱,怎可能便宜了土鳖下嘴?

 

二,复旦投毒案被告方变供,称被害者死于爆发性乙型肝炎。辩护理由是:『4月6日后检查,三个抗体均属于阳性【按:俗称“大三阳”】。造成这个的原因只可能是黄洋患有乙型肝炎。该事件和肝炎爆发只是“碰巧”,黄洋爆发乙肝和二甲基亚硝胺之间并无联系。』这个理由,貌似“稻草”,但它犯了一个严重的逻辑错误——“只可能”三字要成立,有一个前提,就是必须证明“大三阳”≌(全等于或恒等于)乙型肝炎,亦即左右两式在任何条件下都相等,一切其他诱因无一例外地排除。但是,这需要医学和毒物学的双重证明,岂是小小一个“司法鉴定人”几句想当然的辩护所能定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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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14-12-11 6:31 Thursday sslab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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