夸大其辞的桂冠

前天,香港执政和学联各派代表,就政改问题举行对话。一夜之间,网上已有详尽记录披露,还加了一个不对头寸的大帽子『世纪对话』。我觉得好笑,但无兴批判——在一个非理性的氛围中讨论高度理性的命题,是何等的不合时宜!故此我不予置喙,只把我对民主政治的理解总结成几条观点,以为一家之言。

 

在一个运转正常的社会里,少数先驱者负责制订规则,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在各自的领域里执行规则,全体社会成员在规则之下,受其制约和庇佑。若是一些新的规则出台了,而有些人不服,那怎么办?只有一个办法:你爬进订立规矩者的行列,自己去制订或修改合乎民意的规则,然后颁布给专业人士去贯彻——像下述第21个修正案。

 

街头行动的本质,是破坏了多条已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规则。这是破而不立,除了一个“乱”字,不能带来任何进步。这种现象恰恰表明该处地域的民主还处于混沌阶段,没什么可学的。有的人向往台湾的“民主”,那只是不开眼加上饥不择食的效应而已。回眸中国历史,虽偶有一时成功的“逼宫”,但那只是因为朝廷出了大毛病。

 

放眼我所听闻的民主国家半个世纪来的社会动乱,参与者反对的,皆是执行的偏差,而不是规则本身。这些国家的规则是非常稳定的,绝对没有街上一闹事议会就改法的因果关系。以美国宪法为例,在1933年之前,总共只有7条正文和19个修正案。自1933年至1992年,美国经历了多次国内动乱,但并没有哪一次促成了某项修正案的产生——
       第20个,1933年1月23日,规定总统任期、国会议事程序 
       第21个,1933年12月5日,废除第18个修正案【1919年的禁酒令】
       第22个,1951年2月27日,总统最多连任一次 
       第23个,1961年3月19日,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指派总统选举人的办法 
       第24个,1964年1月23日,选举权不受税收限制 
       第25个,1967年2月10日,总统与副总统的继任规则 
       第26个,1971年7月1日,保护18岁以上公民选举权 
       第27个,1992年5月7日,规定议员薪酬改动后的生效时刻【这是迄今为止最后一个修正案】

 

有意思的是,第23个修正案规定了一个特区的选举办法,这对现下的香港有现实的参考意义;可是,无论是“对话”的这一方或那一方,都没有提及——足见大家都热衷于“鸡同鸭讲”,谁也静不下心来思考民主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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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14-10-23 11:36 Thursday sslab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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