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施效颦的“冷静期”

综合网络新闻——
       『日前,国家商务部发布了国家商务部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提出一套交易纠纷解决机制。』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以下略】
       这一规定其实是新增了冷静期制度,赋予消费者在网购时的“后悔权”,旨在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问题。』

对此新补规范,网上议论不少,大体纠缠在“冷静期”的长度、卖家的权益、拆了包装算不算无理由退货、使用过的商品折旧费用如何计算……然而我想到的却是:这个冷静期,它最终“冷静”在谁的头上?换句话说,它实际损坏的是谁的利益?我先说日前看到的一则真人见闻:一个中国人到德国超市买奶粉,因支付出了问题,没买成。然后……然后店员就把这盒奶粉作销毁处理了——奶粉为儿童食品,一旦离开货架,就可能有安全威胁;不买,就不得不销毁。这种买卖不成的事在兲朝恐怕也是天天会发生的,但是这里有同样的机制吗?当然不会有——还不是前脚退货回来,后脚就转手卖给下一个倒霉鬼!所以,无理由退货也好、“后悔权”也罢,它们的实行必须有广泛而坚实的前提,那就是:成熟的消费人群、成熟的售货制度。

先谈第一个前提:成熟的消费人群。新规范客观上降低了那些缺乏诚信和理性的小人贪便宜、耍无赖的成本,屡买屡退、再买再退的事,以后会“见涨”。进而言之,买卖双方的矛盾,今后将更尖锐、更难以和平解决,令人头痛不已的搞轧将此伏彼起:商家必须抓住“不影响二次销售”这根稻草,才能活下去;但是这个飘渺的“标准”根本无法掌握和调停——首饰、衣服、手表穿戴过一个“新头”,算不算影响二次销售?树脂唱片买回后被播放一遍录入磁带,还能不能退(30年前,这是发烧界人尽皆知的伎俩)?此外,对于仗着“后悔”的权力趁机谋求折扣的刁蛮顾客,又该如何应对?总之,这个形左实右的规范的制订者,最终可能无奈地看到:幼稚的消费者根本无福消受这种高度文明的交易机制。

再说“成熟的售货制度”这个问题。我认为,在卖家建立相适应的售货制度之前,单相思式的“保护买家”措施是无意义的,甚至是有害的——它是一把双面刃:在保护一部分买家的同时,也会损及另一些买家的利益。进而论之,今天受到了保护的买家,谁知哪天就无缘无故地被伤害了!我举个极端的例子:过去,啤酒瓶实行回收再利用的流转策略;有极少数无良的烂仔在空瓶里吐痰、小便。这些瓶子经过洗涤后,灌进新酒又卖给顾客。总有一天,那个曾经污染过空瓶的造孽者会喝到用另一个孬种撒过尿的空瓶灌的啤酒……在我购买过的所有网店中,易讯是最早推出《二手特卖》卖场制度的:其中的每件商品都标明“未使用过”、“使用过”或“维修过”三个属性,供买家明明白白地消费。这次核查论据,发现新蛋也开了一档《二手宝库》,并且根据旧货属性,开辟了《开箱品》、《厂家更换商品》、《返修品》和《使用品》四个货区。其余的店家,只能认为他们奉行的是左手退来、右手发给下一家的策略。

准此,这个“击鼓传花”的游戏,必然在很大程度上伤害头脑清醒的善良顾客的消费信心,网上购物恐怕真会变成名副其实的“百思买”——要思考一百回之后才下得了决心购买。至少像我这样谨小慎微的顾客,因为害怕买到别人的退货,从此肯定会大大削减“有所谓”的商品的购买。凡电器,必将加倍谨慎地出手,更倾向于向设有“二手货专柜”的店家下单。当然咯,现在的网上消费者,没心没肺的不少:他们不怕失败,有闲工夫和闲心纠缠。而今既有法令保护,顿失后顾之忧,客“大”欺店的事肯定会层出不穷。谓予不信,不妨请检查检查:《旅游法》以主席令的形式颁布将近半年了,坑害游客的事儿是不是已经绝迹了?

最后来说说评话(扬州评话、苏州评话中都有)中的一个小段:武松打店后,施恩收回了快活林酒店。这小伙有脑子,他接手后的第一件大事,就是命伙计把浸泡过蒋门神娘子的那缸酒抬到门外,旁边立一块告示牌:“此酒浸过一名妇人。不介意的老客可以自由沽饮,不取分文。”不多时,一缸酒被抢完,众人心里再无疑惑,快活林才重新开张。

P.S.
一位京东“铜牌会员”对所买电压力锅的评价——
       『煮饭、煲汤功能都很不错,就是锅到手时,两内胆边缘的涂层被刮坏了,估计是别人用过后退回去的。上次买的也有这问题,退了,买了现在这个,还是这样。懒得再退了,退了还得再买,也许京东根本就不会有新货。
       购买日期:201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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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14-3-21 15:33 Friday sslab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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