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j什么人有功?

近日有一个吃法律饭而不懂法(至少不懂刑法)的2B青年易XX,在其微博替李XX律师辩护时大言不惭地表示:『即便是qj,qj陪酒女也比qj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在遭到网民质疑和抨击后,又把话改成『qj良家妇女比qj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紧接着,跳出一帮操蛋的逐臭者,从多个方面、各种高度进行帮腔,试图让他这些陈腐而无知的话能站得住脚。比如一个@评论员李X说——
       『从实质正义上来说,qj妓女与qj良家妇女,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大不同。


这个李X,不但其“评论”让人震惊,而且他的挑战也何其嚣张:『这无需多解释,只取决于你是个诚实的人还是个装逼的人。装逼犯来喷吧』!我不会“喷”他;倒不是怕被烂崽污蔑,而是真心怜悯他——2013年都过去半年了,可是他的思想水平还停留在19世纪。此人,我若是教过他,肯定会把他逐出师门,也会把他供职的传媒拉入黑名单;但是为了点醒他,我还是会令其去读一读莫泊桑的《羊脂球》,来对照自己。


当然也有有识之士表达了许多中肯的观点,比如@郑旭Richard告诉我们『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12条规定“qj盾牌条款”』的权威性和意义。@浩子Steve则重提了2012年两位总统候选人对众议员Todd Akin的奇谈怪论(后者提出所谓“正当qj”的言论)的批评。还有@赵楚和@旁观者马勇指出:『以受害者身份来讨论犯罪的危害,这是一种纳粹逻辑,一种奴役的逻辑,其前提性假设是:针对某些人群的犯罪,甚至杀害都是可以接受的,甚至有益的……这个逻辑非常可怕。现在只说危害小,下一步推理就是“有利于”』。


说实话,这也正是我所害怕的地方:当我获悉易XX的奇谈怪论后,首先想到的是,从今往后不知要有多少猥琐男,会高举易XX的旗帜,把“危害性要小”的“理论”发扬光大,成为“qj此种人无害”乃至“qj彼种人有功”——只要能“证明”该女遭qj是“罪有应得”…… 


P.S.
云中岳笔下的活阎罗是某些人的祖师爷。他说:『一个公主与贫贱人家的弃女,天生就注定了不同的命运,尽管两者都是一个人。同样地,一个操生杀大权的强者,不可能与一个穷滥的乞儿相提并论。
       你不承认也不行,因为这是事实,任何强辩也无济于事……
       不要用你佛门弟子的众生理论来强辩,那种一只蝼蚁与人同具佛性的论调,改变不了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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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13-7-18 4:13 Thursday sslab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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